宝塔区强制登报公告事项清单
序号 | 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实施层级 | 实施对象 | 公告媒体 | 费用承担主体 | 备注 |
1 | 公司合并、分立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宝塔区审批局 | 县级 | 企业 | 市级以上媒体 | 企业 | 保留 |
2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 宝塔区审批局 | 县级 | 企业 | 市级以上媒体 | 企业 | 保留 |
3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 宝塔区审批局 | 县级 | 企业 | 区级或市级媒体报刊 | 企业 | 保留 |
4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补办) |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许可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件。 | 宝塔区审批局 | 县级 | 法人 | 区级或市级媒体报刊 | 法人 | 保留 |
5 | 营业执照遗失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 宝塔区审批局 | 县级 | 企业 | 市级以上媒体 | 企业 | 调整 |
6 | 企业注销(债权债务公告、清算)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 宝塔区审批局 | 县级 | 企业 | 市级以上媒体 | 企业 | 调整 |
7 |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 宝塔区审批局 | 县级 | 个体户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个体户 | 调整 |
8 | 医师执业(助理)证书,遗失登报 | 无 | 延安市卫生健康委 | 宝塔区卫生健康局 | 执业(助理)医师 | 延安日报 | 执业(助理)医师 | 取消 |
9 |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登报 | 无 | 延安市卫生健康委 | 宝塔区卫生健康局 | 护士执业证书 | 延安日报 | 护士人员 | 取消 |
10 | 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第二条 | 宝塔区税务局 | 区县级 | 纳税人 | 《中国税务报》 | 纳税人 | 取消 |
11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7号) | 宝塔区税务局 | 区县级 | 纳税人 | 《中国税务报》 | 纳税人 | 取消 |
12 | 税务登记证丢失作废声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 宝塔区税务局 | 区县级 | 纳税人 | 报纸 | 纳税人 | 取消 |
13 | 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 宝塔区公证处 | 县级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政府门户网站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保留 |
备注: 1.设定依据必须详细到具体条款。
2.实施对象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3.费用承担主体为公民、法人、其它组织或实施部门等(按实际情况填写)。
4.请在备注中注明该事项为“取消”、“调整”或者“保留”。
延安市宝塔区司法局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