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森、许显素: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铝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0113民初4438号,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