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人依据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24)渝0151民初793号作出的判决结果,依法将该笔债权部分转让给受让人 50% 。现向你方通知如下:
1、我已将该判决结果之债权,依法将 50 %合计 15253.5 转让给受让人 谢荣彪 ,并已获取相关转让收益;
2、我已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向你方发送该通知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再次向你方正式进行通知;
3、通知送达后,依据协议,受让人将获取该标的所有权,我将不再追索该笔债权;
4、张玉康看见后请立即找我方协商,不然我方将聘请执行律师。实现债权有关费用需要被告张玉康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通知人: 李孝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