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决定: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从 302 万元减至 100 万元。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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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刊发报纸:《中国商报》
经本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决定: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从 302 万元减至 100 万元。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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